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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关于发布2024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量:72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29/2024-06-17
  • 项目类型 :
      首台/首套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方向一首台(套)奖励

  本方向为普惠性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两种:

  (一)首台(套)奖励。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和量产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市级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对于2024年以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级配套资金的下达拨付方式同省级奖励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要求项目单位二次申报。已获得市级首台(套)奖励的装备产品不再给予配套。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二)规定市级配套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一)规定的市级首台(套)奖励。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

  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有效期为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自主创新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市级首台(套)奖励。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方向一首台(套)奖励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2023版市目录认定的首台(套)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须达到70%(含)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2023版市目录认定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整机自主化率须达到90%(含)以上。

  (五)申报自主创新奖励的装备产品不可再申报市级首台(套)奖励。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装备产品,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方向一首台(套)奖励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5)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

  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1,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项目申请表(附件1-2)。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20年8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对应目录全部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扫描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五)装备产品需提供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清单(附件1-3)、进口主要设备(含进口品牌)/关键零部件/系统明细表(附件1-4)以及进口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的彩色照片,出口装备产品应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企业装箱单、报检单,委托报关资料,以及检验检疫、海关等出口凭证资料)。

  (七)用户收货凭证、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

  (九)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装备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授权许可范围内的“CMA”或“CAL”或“CNAS”等检测标识),除法定要求强检的项目外,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报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

  (十)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授权公告文档(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包括公告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以及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控股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装备产品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扫描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认定材料、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等)。查新报告需反映与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核心发明专利的先进性。

  (十二)量产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十三)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十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含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


  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5)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

  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1,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项目申请表(附件2-2)。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20年8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对应目录全部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申报单位需填写《自主创新奖励产品清单》(附件2-6),并按清单中的编号顺序提供(三)至(九)项对应佐证材料。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扫描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五)装备产品需提供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清单(附件2-3)、进口主要设备(含进口品牌)/关键零部件/系统明细表(附件2-4)以及进口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如不同产品对应的设备清单或进口设备清单完全一致,可合并提供一份,并注明对应产品。

  (六)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的彩色照片,出口装备产品应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企业装箱单、报检单,委托报关资料,以及检验检疫、海关等出口凭证资料)。

  (七)用户收货凭证、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

  (九)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装备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授权许可范围内的“CMA”或“CAL”或“CNAS”等检测标识),除法定要求强检的项目外,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报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同一销售合同中的相同装备产品提供1份检测报告。

  (十)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授权公告文档(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包括公告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以及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控股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装备产品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扫描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认定材料、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等)。查新报告需反映与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核心发明专利的先进性。

  (十二)量产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如订单或销售合同对应(三)至(九)的产品资料已提供2台/套/批次(含)以上,此项不需提供。

  (十三)装备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十四)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十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含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


申报时间

  4月29日-6月17日


通知原文

  关于发布2024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围绕市委、市政府 “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助力我市现代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信函〔2023〕309号),现发布《2024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见附件3)的首台(套)装备和自主创新装备产业化,分别对应“方向一首台(套)奖励”和“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项目申报的基础性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应按照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对应的专题方向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报《申报指南》中的一个方向。

  (三)“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企业不得申报。


 三、申报流程

  此次申报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网上受理,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公示等程序后,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指南电子版可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gz.gov.cn查看。

  (二)根据我市关于政策兑现和集成服务的工作要求,申报指南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采用集成服务的形式兑现,项目申报须通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henbao.gxj.gz.gov.cn/,技术支持电话:020-83757015,技术支持QQ:1428954896)进行网上申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可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本次申报自2024年4月29日开始,各区主管部门须在2024年6月28日前将推荐函(盖章件)及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流程:(4月29日-6月17日)

  (1)首次使用申报系统的企业,请点击申报系统首页“企业注册”链接,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法人注册)。完成注册后,跳转回申报系统,补充核对企业基础信息后,可通过“申报人管理”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账号。

  如企业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已有法人账号,可通过申报系统首页“企业管理员”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通过认证后登录企业管理员账号。

  (2)填报:用项目申报人账号登录后即可填报项目内容,填报完毕后提交企业管理员审核。

  (3)网上提交:企业管理员审核完毕后,在系统提交给区初审。申报系统于4月29日9:00开放申报,6月17日17:00关闭申报通道,企业须在6月17日17:00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一份,须在6月17日前盖章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区主管部门工作流程:(6月17日-6月28日)

  (1)区主管部门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若需退回企业修改、补充的项目材料,须在6月28日前完成企业修改提交、区审核、企业打印报送等全部工作。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分专题方向汇总,于6月28日前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盖章书面推荐文件须在系统上传,带水印的纸质材料直接请报送我局装备工业处。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8日

  (联系人:谷世超、陈瑜,电话:83123843、83123897)


原文链接:

http://gxj.gz.gov.cn/yw/tzgg/content/post_9621599.html

历年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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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4-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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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 资助企业数: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9-10 | 资助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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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 资助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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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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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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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资助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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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8-11-26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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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财政部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发放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第二年奖补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
2023-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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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业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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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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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