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黄埔区关于转发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量:1297 收藏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 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3、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黄埔区关于转发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区内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 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我局按要求组织区内企业进行申报。请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材料(刻光盘),于9月9日12:00前提交我局初审。
专此通知。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一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317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远梅,82119649)
原文链接: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fzhggj/tzgg/content/post_8554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