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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量:733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8-25/2021-10-1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具体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申报限制

  一、申报数量限制

       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
  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3.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二、申报条件限制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 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申报材料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 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3、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11日前

申报流程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附件1),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附件2),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

       2.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国办发〔2021〕17号);

       3.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办发〔2021〕17号)。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附件3)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2021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108/t20210830_1295259.html?code=&state=123

政策依据

2016-05-18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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