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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121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4-01/2020-04-24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具体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申报限制

  一、申报数量限制

       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
  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3.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二、申报条件限制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 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申报材料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 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3、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鹏宇,电话:22723824,电子邮箱:fgw22723824@163.com

通知原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35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通知要求,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


  三、申报方式

  (一)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本级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认定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发改局。

  (三)各区、县(市)发改局会本级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见附件3),对申请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于4月24日前,将得分高于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得分表和部门联合行文文件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委,同时抄送市级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联系人:赵鹏宇,电话:22723824,电子邮箱:fgw22723824@163.com)

原文链接:

http://fgw.shenyang.gov.cn/html/SYFGW/154415057657673/154415057657673/154415057657673/5765767350391738.html

政策依据

2016-05-18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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