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6454 收藏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申报数量限制
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
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3.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二、申报条件限制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 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 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3、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2019年7月30日前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9〕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海南省科技厅: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部署,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 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 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
3. 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 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
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3.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要求见附件3)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子文件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二、2019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5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906/t20190604_962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