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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量:160 收藏

  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4〕4号)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珠府函〔2021〕137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我市“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 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珠府办〔2023〕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调整

  (一)“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晋升补贴。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以及澳门居民或在珠企业港澳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精准培训补贴、港澳院校学生到珠海市技师学院就读“3+2”等技工教育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退出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员工就业补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隔离工资补贴(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资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见习留用补贴”“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以及允许补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实施。

 

  三、资金使用

  (三)符合规定的就业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指导清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和其它促进就业创业资金规定的补助项目,补贴申领按《指导清单》规定执行。

  (六)因申请人原因,就业创业补贴支付失败的,由市、区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期3个月内处理,申请人逾期不处理的,可由经办机构终止支付,并备注终止支付原因。

 

  四、补贴对象

  (七)符合《指导清单》补贴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指导清单》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八)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变更)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注册登记变更为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创业者,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创业补贴;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不作为被吸纳人员享受就业补贴。

  (九)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十)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五、补贴条件

  (十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段不纳入补贴计算时段内,不给予相应补缴期限内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

  (十二)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除特别注明外,女性超过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累计补贴年限未超过3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就业创业补贴。

  (十三)申请人逾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申领就业创业补贴,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放弃就业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六、申请材料

  (十四)本清单所称“申请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辅证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十五)申请就业创业补贴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十六)在珠省属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七)本《通知》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本清单的核验信息由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十八)申请人已在网上申报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包括经办机构自行查核)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或相应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直接从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材料,加具有关审核意见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作为报账辅证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申请人申请多项补贴涉及同一事项辅证材料的,只需提交一份辅证材料。

  (十九)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珠海市社会保障卡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七、资金监管

  (二十)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补贴,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创业补贴。

  (二十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通过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加强对就业创业补贴的监管。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 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辅证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退回的,应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

  各级人社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日常审核、应对抽查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八、政策衔接

  (二十二)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若期间中断申请的,视为终止申请补贴),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

 

  九、其他事项

  (二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0日前出台的就业补贴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之后出台的国家、省、市规定对本清单所列就业补贴有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新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二十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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