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佛山市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量:1887 收藏
一、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认定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为区级示范社,并符合《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税务信息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及时变更登记。
2.营业执照、公章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牌和章程。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通过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营状况良好。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60%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4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达到4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年经营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农民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产品销售、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人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达到3家合作社以上。
3.农民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管理能力较强。
1.生产型的农民合作社:
(1)推行标准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开展品牌化营销,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
(2)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已实施追溯管理。
(3)销售渠道稳定。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有固定的销售渠道、稳定的销售对象;积极参与“农社对接”、“农餐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
2.服务型的农民合作社:
(1)服务对象稳定。有固定的服务对象,以面向农户为重点,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2)服务模式成熟。为农户提供深松整地、育种育秧、播种插秧、病虫害防治、统一收割、烘干仓储、流通加工、产销对接、品牌建设、技术指导、质量检测检验等单环节、多环节或全过程的服务。
(3)服务制度完备。开展标准化服务,有专业的服务团队、规范的服务价格、具体的服务项目、标准的服务流程。
二、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三)人员稳定。家庭农场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技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雇用期限1年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数量,短期雇工人数不作限制。
(四)规模适度。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经营状态稳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并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营规模要达到以下标准:
1.从事粮食作物、水果、茶叶生产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
2.从事蔬菜、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
3.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
4.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0000羽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
6.从事特色种养、种养结合、农业服务、休闲农业等其他农业经营模式的,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记录规范完整。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已实施追溯管理。
(六)效益明显。家庭农场收入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上年度家庭农场净收入占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区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七)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存在尚未整治到位的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除必须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需从品牌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一、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认定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
2.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及近期彩色照片不少于三张;
5.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6.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7.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10.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11.其他佐证材料。
二、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并自评分数(附件4);
2.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5);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家庭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和家庭农场的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未来发展计划等,并提供家庭农场近期彩色照片不少于三张;
4.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雇工情况和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从事禽畜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禽畜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可佐证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9.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应采用统一封面格式(附件6),封面连同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7月31日前
各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佛农农〔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佛农农〔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为区级示范社,并符合《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
2.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及近期彩色照片不少于三张;
5.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6.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7.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10.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11.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认定的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应采用统一封面格式(附件3),封面连同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报送。
(四)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3份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dujq@fsny.foshan.gov.cn),逾期不受理。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并自评分数(附件4);
2.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5);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家庭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和家庭农场的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未来发展计划等,并提供家庭农场近期彩色照片不少于三张;
4.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雇工情况和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从事禽畜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禽畜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可佐证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9.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应采用统一封面格式(附件6),封面连同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报送。
(四)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3份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dujq@fsny.foshan.gov.cn),逾期不受理。
(一)由于《办法》、《管理办法》是重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故2024年度仅开展申报认定工作,暂不开展监测工作,有关监测工作从2025年起恢复。现有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学习,对照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以适应后续的监测工作。
(二)申报认定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后,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统一开展评定和核查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办法》、《管理办法》属公开性文件,建议有申报意愿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http://fsny.foshan.gov.cn/)。申报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和反映。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杜俊球,电话:0757—83280949)
原文链接:
http://fsny.foshan.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5966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