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24上半年度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量:652 收藏
一、就业补贴奖励
(一)就业奖励
按照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1.5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硕士6万元/人、博士12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本奖励项目为一次性奖励(分两年两批次发放,首次获批后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满1年时提出,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相关补贴条件且申请时在本区工作,并在申请时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无补缴、代缴情况),发放剩余补贴。)。
(二)薪金补贴
(1)按港澳青年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薪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以项目制在南沙区工作的执业港澳青年,按其在南沙区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最近6个月的月均应纳税合法所得的2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实际补贴金额以区税务部门出具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为准;
(4)与就业奖励可同时申领;
奖补期限:每半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二、招聘录用奖励
(一)促进就业奖励
对引进并促成10名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5000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二)招聘录用奖励
对录用2名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1万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三、实习支持与奖励
(一)实习奖励(“百企千人”实习计划)
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奖补期限:一次性。
(二)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对每接收一名港澳青年学生给予2000元奖励,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三)实习补贴(“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
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
四、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称提升补贴
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副高级职称2万元、正高级职称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执业资格证书补贴
按照获得每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三)技能提升补贴
按照初级工0.5万元、中级工1万元、高级工1.5万元、技师2万元、高级技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创业补贴与奖励
(一)落户补贴
(1)对首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补贴金额按照港澳青年注册企业之日起首年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迁入南沙区的港澳青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归属权等均已迁入到南沙区),按照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获奖配套奖励
(1)赛事奖金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大赛奖金高于5万元的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则配套奖励资金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3)获得不同大赛奖励的同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奖励一次。
奖补期限:一次性。
(三)获奖推荐奖励
按照每个推荐项目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配套奖励资金则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五)场地租金补贴
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
(六)参展补贴
对参展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按照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创业成长奖励
按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九)担保费补贴
按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贴,获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
奖补期限:一次性。
(十)企业保险补贴:
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奖补期限:一次性。
六、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
(一)基地认定挂牌
资质荣誉
(二)基地考核补贴
每年对当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青创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不予以补贴。
(三)基地荣誉奖励
按照申请奖励对应年限内获得的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七、活动补贴与奖励
(一)重大活动补贴
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或奖励,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1)对在南沙区举办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港澳地区举办的活动,按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①港澳青少年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文体赛事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300人以上,且有5家以上港澳主流媒体报道的,给予5万元奖励;
②港澳青少年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文体赛事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500人以上,且有10家以上港澳主流媒体报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活动均采用后补助方式,对活动收入高于支出的或活动由政府财政参与出资举办的,均不予补贴或奖励。对在南沙区举办的活动,“实际支出”是指对会议场地费、媒体宣传费、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费、嘉宾交通食宿费等活动直接费用(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在剔除活动收入后的部分,活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等。具体实际支出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二)港澳交流奖励
按每场活动2万元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由政府财政参与出资举办的活动不予奖励。
(三)活动引进奖励
按照每场活动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四)艺术展示奖励
按照每场活动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展示活动仅可申请一次;由政府财政部门参与出资举办的展示活动不予奖励。
八、研学交流补贴
(一)研学交流奖励
申报单位按以下标准计算得分,得分低于3分(不含3分)的,不予以奖励;得分3分以上的,按照1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免费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次(最高占总分8分):
①每年接待500人次以上但不超过1000人次得2分;
②每年接待1001人以上但不超过2000人次得4分;
③每年接待2001人次以上但不超过3000人次得6分;
④每年接待3001人次以上得8分;
(2)非工作日时间免费接待港澳青少年的次数(最高占总分2分):
①每年累计在非工作日免费接待港澳青年10次以上但不超过20次的,得1分;
②每年累计在非工作日免费接待港澳青年20次以上的,得2分;
(3)开展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或打造特色展示区(加分项共2分):
①开展不少于2场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其中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不少于20人,且与常态化接待的港澳青少年不重复,得1分;
②结合自身特色,为港澳青少年打造展示区或特色功能区,应具备港澳元素且适用于港澳青少年研学交流;若连续以此条件申报,应每年对展示区进行扩大、创新或完善,得1分。
(二)组织交流补贴
按港澳青少年研学交流的实际支出,给予单个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一日游”最高每人补贴300元、“多日游”最高每人补贴600元,同一交流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由政府财政资助开展的研学考察活动,将不予补贴。
九、港澳青年一卡走南沙
(一)住宿补贴
每人每月1000元。
(二)生活补贴
每人每月1500元。
(三)医疗保险补贴
(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
(2)商业保险补贴按照申请人在境内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费金额进行补贴;
(3)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同时申请;
(4)每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一、就业补贴奖励
(一)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二)薪金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二、招聘录用奖励
(一)促进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促成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引进并促成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10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2.申请对象:
促成港澳青年来南沙就业或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二)招聘录用奖励
1.申请条件:
(1)录用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该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招聘录用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2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2.申请对象:
招聘录用港澳青年的南沙区用人单位。
三、实习支持与奖励
(一)实习奖励(“百企千人”实习计划)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学生应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升读大学入学考试后一年内或高校在读,且经南沙区青联与实习就业基地共同评为“优秀实习生”。
2.申请对象:
参加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学生。
(二)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1.申请条件:
(1)实习就业基地应常态化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学生;
(2)实习就业基地接收的港澳青年学生应完整完成实习实践项目,且实习期限为4至12周。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的实习就业基地。
(三)实习补贴(“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以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并与实习就业基地签订3至6个月期限的实习或见习协议;每名港澳青年仅可申请一次。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的港澳青年。
四、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称提升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申报时应已取得广东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3)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二)执业资格证书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③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平台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三)技能提升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参加经广东省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组织的评价考试并取得国家相应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③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平台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五、创业补贴与奖励
(一)落户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在南沙区实际办公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港澳青创企业于申报前1年内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实缴资金用于企业主营业务流转,并承诺获得补贴资金后不因非企业发展合理需求减少或转出申报补贴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二)获奖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获得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相关部门举办、出资或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②获得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由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股东之一,获奖团队成员占股比例应高于非项目成员占股总和,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三)获奖推荐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申报该项奖励前,推荐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荐备案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项目推荐备案;
(2)推荐单位及被推荐项目应签订《项目推荐证明》(详见附件4),每个获奖的落地项目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单位。
2.申请对象:
推荐符合“获奖配套奖励”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南沙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资助的港澳青年携项目入驻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获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以任何参股形式提供;
(3)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与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的项目保持业务领域一致;
(4)获得重复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一次。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五)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场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经营场地、商铺等,租赁场地应在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内,且该租赁场地在申报期限内未享受财政租金类补贴。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
(六)参展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应以“中国会展网”清单为准,每年可多次参展,不限制参展次数。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
(七)创业成长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满足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②企业申请奖励前连续三个自然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速达30%以上;
③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获得的风险投资或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
④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用于科研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以上;
(2)申报当年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或科研投入资金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各类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证明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八)贷款贴息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3)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九)担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费补贴,实际担保费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银行流水等支付记录为准;
(3)担保内容应与港澳青创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申请对象:
获得境内有偿担保的港澳青创企业。
(十)企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购买或获得的企业保险仅限于港澳青创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保费支出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保险合作机构盖章确认的保险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记录为准。
2.申请对象:
购买或获得境内履约保证保险、有偿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创企业。
六、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
(一)基地认定挂牌
1.申请条件:
完善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矩阵,每年综合评估南沙区内各青创基地载体运营情况,认定一批青创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沙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状况良好,无税务、财政管理等方面不良记录,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2)具有专设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可提供商事登记、财税代办、知识产权、创业咨询、资源链接、政策解读等创业孵化服务;
(3)场地符合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可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比不少于50%;非自有物业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支配权;
(4)可提供场地简易装修及办公桌椅,具有公共接待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5)基地及入驻企业应签订相关承诺书。已认定的基地应每年提交运营情况报告供专项小组予以复核认定。对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小组有权取消基地认定资质。
2.申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二)基地考核补贴
1.申请条件:
每年由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青创基地考核标准表》(详见附件4)细项标准对已认定的青创基地进行运营成效考核评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南沙区内青创基地。
2.申请对象:
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
(三)基地荣誉奖励
1.申请条件:
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授予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南沙区青创基地。
2.申请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七、活动补贴与奖励
(一)重大活动补贴
1.申请条件:
(1)在南沙区举办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以南沙区作为主会场,相关宣传报道中体现南沙与港澳合作;
②活动是主要服务于港澳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沙龙、研讨会、文体艺术活动、文体赛事活动、行业品牌活动等;
③承办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主办、指导等)的活动;或在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以及境内外高校主办的活动;
④活动应获得不少于10家境内外主流媒体报道;或参与人数达一定规模,线下活动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200人,或线上活动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1000人,其中体育赛事线下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500人,或线上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5000人;
(2)在港澳地区举办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面向一定规模的港澳青少年展示推介南沙营商环境、经济发展或关于南沙与港澳的相关合作交流,且应有港澳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上述情况;
②活动是主要服务于港澳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沙龙、研讨会、行业品牌活动、文体艺术活动、文体赛事活动等;
③承办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主办、指导等)的活动;或在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以及境内外高校主办的活动;
(3)境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到南沙开展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
(4)申报单位应签订承诺举办或承办活动的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或港澳地区举办大型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二)港澳交流奖励
1.申请条件:
(1)举办的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港澳地区举办,由南沙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支持,并由南沙区派出不少于2人的线上或线下宣传团队对南沙进行宣传;
②活动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于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且在港澳地区线下港澳青年参与人数不少于50人;
(2)申报单位应承诺举办或承办活动的真实性;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在港澳地区举办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活动的港澳高等教育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创新创业机构。
(三)活动引进奖励
1.申请条件:
(1)引进的活动参照“重大活动补贴”相关标准;
(2)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引进大型粤港澳青少年活动在南沙区举办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四)艺术展示奖励
1.申请条件:
(1)举办的艺术项目展示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展示活动应在南沙区范围内举办;
②展示的艺术项目是由港澳青少年创作的符合南沙与港澳地区区域定位、人文特点、历史文化传承的作品,包含音乐、戏剧、舞蹈等表演艺术类作品,或绘画、雕塑、摄影等视觉艺术类作品;
③表演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每场粤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视觉艺术类作品展览每场不少于15件,且展览时间不少于一天;
④展示的作品是积极健康且不涉及侵权问题的原创作品;
(2)境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到南沙开展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举办艺术项目展示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八、研学交流补贴
(一)研学交流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南沙区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开展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或打造粤港澳青年成果展示区;
(2)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活动奖补不得重复申请;
(3)青创基地不可申请研学交流奖励。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常态化接待港澳青少年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二)组织交流补贴
1.申请条件:
(1)组织的研学考察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研学考察活动主题积极健康,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10人以上,以实际提供的研学考察人员名单为准;
②参观南沙区内的考察点不少于3个;
(2)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组织港澳青少年来南沙区研学考察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九、港澳青年一卡走南沙
(一)住宿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南沙区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或是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或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南沙区实际居住(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购房等形式),且当前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3.奖补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南沙区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三)医疗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南沙区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一、就业补贴奖励
(一)就业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毕业证书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①学历信息须学信网学历备案表或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学位信息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打印的查询报告或网上申请认证报告(内地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留学服务中心的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③无法提供认证书的,可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由青创专项小组对该情况进行确定;
(5)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港澳青年是本就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还需提供就业单位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材料(同意申请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领取股东分红款以外的报酬)、劳动关系声明书(附件3),港澳青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提供的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就业单位公章;
(6)执业港澳青年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和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7)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8)个人申报承诺书(附件2)。
(二)薪金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毕业证书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①学历信息须学信网学历备案表或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学位信息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打印的查询报告或网上申请认证报告(内地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留学服务中心的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③无法提供认证书的,可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由青创专项小组对该情况进行确定;
(5)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港澳青年是本就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还需提供就业单位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材料(同意申请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领取股东分红款以外的报酬)、劳动关系声明书(附件3),港澳青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提供的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就业单位公章;
(6)经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的对应申报薪金补贴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截图(首次申请不少于6个月),并填写申报月份对应税款所属期的正常工资薪金(附件4);
(7)执业港澳青年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和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8)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9)授权书(附件5)
(10)个人申报承诺书(附件2)。
二、招聘录用奖励
(一)促进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促成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引进并促成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10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2.申请对象:
促成港澳青年来南沙就业或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3.奖补标准:
对引进并促成10名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5000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促成的港澳青年提供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促成的港澳青年提供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促成的港澳青年毕业证书:
①学历信息须学信网学历备案表或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学位信息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打印的查询报告或网上申请认证报告(内地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留学服务中心的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③无法提供认证书的,可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由青创专项小组对该情况进行确定;
(5)促成的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
(6)促成的执业港澳青年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和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7)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材料(发生实质业务的相关发票和银行回单、申请奖励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8)促成的港澳青年签名确认的推荐信和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9)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二)招聘录用奖励
1.申请条件:
(1)录用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该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招聘录用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2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2.申请对象:
招聘录用港澳青年的南沙区用人单位。
3.奖补标准:
对录用2名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1万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奖补期限:一次性。
4.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表(附件1);
(2)录用的港澳青年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③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3)毕业证书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①学历信息须学信网学历备案表或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学位信息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打印的查询报告或网上申请认证报告(内地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留学服务中心的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人员提供);
③无法提供认证书的,可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由青创专项小组对该情况进行确定;
(4)就业港澳青年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
(5)执业港澳青年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和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
(6)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材料(发生实质业务的相关发票和银行回单、申请奖励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三、实习支持与奖励
(一)实习奖励(“百企千人”实习计划)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学生证或高校在读证明;
(5)实习就业基地“优秀实习生”相关证明;
(6)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二)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证明: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③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3)实习就业基地证明;
(4)实习就业基地接收的港澳青年学生完成实习实践项目及相关时间证明;
(5)实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和保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若发票不包含实习人员具体信息的,单位需补充提供具体人员名单;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3)。
(三)实习补贴(“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
(1)申请表(附件1);
(2)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证明: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③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3)实习或见习协议,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实习或见习协议复印件;
(4)实习就业基地出具的港澳青年学生完成实习实践项目及相关时间证明;
(5)参加“职场菁英”就业见习的相关证明;
(6)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四、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称提升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广东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
(5)就业港澳青年的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6)执业港澳青年的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7)港澳青创企业股东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股东名册和单位税收完税证明;
(8)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二)执业资格证书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校验原件提供扫描件);
(5)“中国人事考试网”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的相关证明。
(6)就业港澳青年的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7)执业港澳青年的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8)港澳青创企业股东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股东名册和单位税收完税证明;
(9)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三)技能提升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国家相应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校验原件提供扫描件);
(5)“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出具的国家相应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结果的证明;
(5)就业港澳青年的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6)执业港澳青年的提供项目制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7)港澳青创企业股东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股东名册和单位税收完税证明;
(8)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五、创业补贴与奖励
(一)落户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不少于2名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
(5)证明经济贡献的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体现企业营收的申请奖励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一年银行流水);
(6)实缴出资额相关证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二)获奖配套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获得相关奖项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5)获奖团队成员名单和占股比例相关证明;
(6)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材料;
(7)赛事奖金支付证明(银行回单或银行流水);
(8)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三)获奖推荐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推荐备案登记信息表》(附件3-1);
(3)《项目推荐证明》(附件4);
(4)满足被推荐的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5)被推荐的港澳青创企业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6)被推荐的港澳青创企业获得相关奖项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7)推荐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8)推荐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政府部门资助的公示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5)政府自主金额支付凭证;
(6)项目资助申请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五)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港澳青创项目(企业)入孵协议(需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
(3)房屋租赁合同;
(4)租金发票;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奖励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8)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六)参展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会展活动相关信息材料(实景图、会展活动计划、会展活动介绍等);
(5)与主办方签订的展会合同或协议,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的发票或缴费凭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单位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七)创业成长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奖励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加盖公章);
(5)企业/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加盖公章);
(6)单位税收完税证明;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八)贷款贴息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贷款合同;
(5)征信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6)还款记录及利息证明;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九)担保费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担保证明材料(包括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5)征信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6)贷款到账凭证等有效凭据;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担保费收费情况(附件5)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十)企业保险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满足港澳青创企业相关条件证明(①股东名册;②法人代表人个人证件;③包含港澳青创项目法人、基地运营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港澳青创项目入孵协议;④单位税收完税证明;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3)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①自然人股东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②法人股东提供明确持股比例的股东会议材料);
(4)保险协议书;
(5)征信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6)保费支付凭证;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六、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
(一)基地认定挂牌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附件3);
(2)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骑缝章);
(3)符合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可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比不少于50%;非自有物业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支配权;
(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需含申报单位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规范材料,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具体岗位、职责分工材料;基地功能区域分区示意图、分区面积、用途等概况说明及实景照片(4-6张);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列表、配套政策;已入孵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团队成员无犯罪记录(或自我承诺书);所开发产品/项目/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声明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二)基地考核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通过专项小组认定的基地公示文件等证明材料;
(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青年创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附件3);
(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青创基地考核标准表(附件4);
(5)通过专项小组认定的年度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证明材料(考核标准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三)基地荣誉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公示文件或相关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3)奖补资金支付凭证(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七、活动补贴与奖励
(一)重大活动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活动备案登记信息表或备案回执(附件3-1);
(3)活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2);
(4)活动官方证明(主办方公章扫描版);
(5)活动方案、现场图片、不少于10家境内外主流媒体报道、嘉宾信息及活动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6)活动费用支出明细及对应消费凭证或发票;
(7)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8)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备注:若提交英文或其它外文文本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在文本中注明:“翻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活动主办单位公章)。
(二)港澳交流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活动备案登记信息表或备案回执(附件3-1);
(3)活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2);
(4)活动官方证明(主办方公章扫描版);
(5)活动方案、现场图片、媒体报道、嘉宾信息及活动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三)活动引进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活动备案登记信息表(附件3-1);
(3)活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2);
(4)活动引进证明(附件3-3);
(5)活动官方证明(主办方公章扫描版);
(6)活动方案、现场图片、不少于10家境内外主流媒体报道、嘉宾信息及活动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7)活动费用支出明细及对应消费凭证或发票;
(8)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9)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备注:若提交英文或其它外文文本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在文本中注明:“翻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活动主办单位公章)。
(四)艺术展示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活动备案登记信息表或备案回执(附件3-1);
(3)活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2);
(4)活动官方证明(主办方公章扫描版);
(5)活动方案、现场图片、媒体报道及活动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6)以表演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申报,须提供:申报单位简介、创意构思及亮点、创作计划及进度、表演作品的视频小样、表演嘉宾简介、观众签到表等(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版);以视觉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申报,须提供:每个作品的作品设计图;相关作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作品名称、作品类型、作品材质、作品尺寸、制作工艺、作品阐述、制作周期等(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备注:若提交英文或其它外文文本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在文本中注明:“翻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活动主办单位公章)。
八、研学交流补贴
(一)研学交流奖励
(1)申请表(附件1);
(2)活动接待方案或函件(加盖公章扫描版);
(3)考察团人员名单或参观考察登记表(含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通行证号码、联系方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版);
(4)考察团年度汇总表(含考察团名称、人数、时间、活动形式、活动图片等信息)(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版);
(5)活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证明文件;
(6)活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2);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二)组织交流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活动备案登记信息表或备案回执(附件3-1);
(3)活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2);
(4)活动接待方案或函件(加盖公章扫描版);
(5)考察团人员名单或参观考察登记表(含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通行证号码、联系方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版);
(6)活动图片;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单位)(附件2)。
九、港澳青年一卡走南沙
(一)住宿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5)创业港澳青年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
(6)租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承诺书(附件3);
(8)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9)经流管中心租赁备案手续的备案证明或经流管中心租赁采集手续的采集证明;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二)生活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5)创业港澳青年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
(6)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三)医疗保险补贴
(1)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适用);
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3)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港澳永居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永居可提供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4)就业港澳青年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5)创业港澳青年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
(6)购买商业保险的提供保险协议及保险缴费单据;
(7)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手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后,提交清晰扫描版);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附件2)。
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30日
关于开展2024上半年度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人员:
为推动《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2〕10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落地落细,现启动2024上半年度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30日
二、适用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今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的对象。
三、补贴事项
具体补贴事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等详见附件。
四、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申请对象需在申报时间内根据申报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访问https://www.gdzwfw.gov.cn/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与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供PDF版)提交至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南沙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线上受理,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部门会审。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就补贴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用人单位统计关系归属地情况、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工资薪金核定以及是否属于经营异常目录等内容征求区统计、税务、政数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在申报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未能移出请另附页说明理由;单位存在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评审小组审定。
(四)实质审核。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初步审查、部门复核、内部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审议。
(五)社会公示。经区青创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http://www.gzns.gov.cn/)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发放拨付。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提请区青创专项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应拨付资金及相关材料。审议通过后由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对象获得的补贴与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
五、政策咨询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20-34684062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www.gzn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9595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