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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量:298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5-14/2018-05-17
  • 项目类型 :
      技术改造
  • 扶持方式 :
      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下达我市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286万元,其中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企业48万元。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扶持领域

       支持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惠州市境内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审计、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项目单位在市联合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或者出现警示信用信息接受处理后已满两年。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的主体企业是指列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第八批)名单的通告》(通告〔2016〕74号,附件2,以下简称通告)的企业。过往已获得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原件)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4,原件)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2点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A4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5)、项目汇总表(附件6),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材料统一受理地点为市行政中心5号楼4楼412室)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二)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的评审规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统一实施符合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省经信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并抄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2点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A4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5)、项目汇总表(附件6),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材料统一受理地点为市行政中心5号楼4楼412室)。


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联系人:朱靖雯,电话:2882669,电子邮箱:jnk2808968@163.com;市财政局联系人:罗俊翘,电话:2881853

通知原文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的通知

惠城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下达我市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286万元,其中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企业48万元。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库申报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170号,附件1),现将我市组织开展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在惠州市境内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审计、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项目单位在市联合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或者出现警示信用信息接受处理后已满两年。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的主体企业是指列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第八批)名单的通告》(通告〔2016〕74号,附件2,以下简称通告)的企业。过往已获得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原件)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4,原件)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二)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的评审规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统一实施符合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省经信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并抄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2点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A4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5)、项目汇总表(附件6),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材料统一受理地点为市行政中心5号楼4楼412室)。

  (四)其他要求:请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审核结果负责。并负责对所选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对项目申报材料以及监督评价等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并自觉接受政府审计等。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4日

  (市经信局联系人:朱靖雯,电话:2882669,电子邮箱:jnk2808968@163.com;市财政局联系人:罗俊翘,电话:2881853)


原文链接:

http://gxj.huizhou.gov.cn/pages/cms/hzjxj/html/tzgg/5c6b924fa40340a8937f47ee446801e0.html?cataId=7d0e918d07d14293a86ee258e26434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