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量:1096 收藏
市科技局将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内容和评估档次给予资助,综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其中:A 等级的补助 50 万元,B 等级的补助 30 万元。
(一) 本次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申报对象为我市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二)本次主要针对各机构 2022 年度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价,相关数据应为 2022 年度数据。
(三)请各新型研发机构统一用单位法人名称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项目名称:XXX(单位名)+综合评价后补助 (2023 年度)。
(四)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 2023 年11月 24日 17:00,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2023 年11月30日17:00。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http://pro.sti.gd.cn/hz),进行单位与个人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如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请使用原账号进行登录
(二)申报。申报人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后,申报单位应如实在系统上填写《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申报表》,按要求提供《新型研发机构 2022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附件2)、《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金使用说明》(附件3)、《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信息表》(附件 4)及其他相关附件。申报人填写完毕后,由单位申报管理员审核提交。
(三)审核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县(区)管理,各县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机构的运营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联系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 31 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1111室
电子文档发送邮箱: kiicxy@huizhou.gov.cn
联系人:产学研科黄波0752-2882990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的通知
各县 (区) 科技主管部门,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加快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步伐。现开展2023 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申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 本次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申报对象为我市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二)本次主要针对各机构 2022 年度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价,相关数据应为 2022 年度数据。
(三)请各新型研发机构统一用单位法人名称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项目名称:XXX(单位名)+综合评价后补助 (2023 年度)。
(四)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http://pro.sti.gd.cn/hz),进行单位与个人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如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请使用原账号进行登录
(二)申报。申报人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后,申报单位应如实在系统上填写《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申报表》,按要求提供《新型研发机构 2022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附件2)、《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金使用说明》(附件3)、《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信息表》(附件 4)及其他相关附件。申报人填写完毕后,由单位申报管理员审核提交。
(三)审核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县(区)管理,各县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机构的运营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评价及补助方式
(一)各县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务必组织好辖区内所有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二)本次综合评价后补助工作采用“资料考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组织专家组对新型研发机构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考核,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现场核查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市科技局将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内容和评估档次给予资助,综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其中:A 等级的补助 50 万元,B 等级的补助 30 万元。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 2023 年11月 24日 17:00,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2023 年11月30日17:00。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 31 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1111室
电子文档发送邮箱: kiicxy@huizhou.gov.cn
联系人:产学研科黄波0752-2882990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
http://sti.huizhou.gov.cn/zwgk/bmwj/tzgg/content/post_5122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