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量:2372 收藏
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范围,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1.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创业、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投融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2.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且实际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专业型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
6.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7.上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或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优胜奖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2022年火炬统计报表和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证明;
(三)运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
(四)孵化器内控管理制度;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自有场地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在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证明材料;
(八)设立孵化资金、在孵企业投融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企业毕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专业技术服务情况(适用于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023年11月10日前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提交到我局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设在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单位组织现场考察,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认定建议意见。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范围,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2022年火炬统计报表和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证明;
(三)运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
(四)孵化器内控管理制度;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自有场地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在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证明材料;
(八)设立孵化资金、在孵企业投融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企业毕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专业技术服务情况(适用于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提交到我局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设在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单位组织现场考察,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认定建议意见。
四、时间安排
申报单位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交至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24日前将汇总材料交至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五、联系方式
(一)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联系人:冯洁文、雷万超;电话:87595463、3881964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13楼。
(二)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平台基地处。
联系人:刘燕霞、卓美辰;电话:83124161、83124060。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kjj.gz.gov.cn/xxgk/zwdt/tztg/wjgg/content/post_9271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