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广州市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量:884 收藏
对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补助。
上述支持方向享受省、市商务部门财政支持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1.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以上申请材料需装订胶印成册,一般企业类一个项目一册。
2023年3月底前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然后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评审、完成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
广州市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发挥出口信保稳外贸、促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有关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按相关要求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受理,并同时提交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至我局。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贸发处 林岚,81096078;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韩岗,31559683;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张豫,13660789186;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28832620)
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期限及预算
本次资金支持期限是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二、支持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四、支持标准
对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补助。
上述支持方向享受省、市商务部门财政支持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然后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评审、完成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
(二)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要求
1.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以上申请材料需装订胶印成册,一般企业类一个项目一册。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3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w.gz.gov.cn/gkmlpt/content/8/8716/mpost_8716911.html#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