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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惠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3 浏览量:67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3/2023-08-1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

  (1)对企业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以上内容按综合成本项目资金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项目重点支持,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企业的不列入支持对象。

  3.申报材料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1,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7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平台未完成建设的,需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

  (8)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证明。

  (9)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

  (10)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支持推进海外仓布局建设

  (1)申报海外仓项目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资金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项目重点支持,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海外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不列入支持对象。

  3.申报材料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2,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9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海外仓项目相关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8)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9)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

  (10)海外仓项目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11)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12)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13)介绍海外仓项目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14)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具体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申报单位如有失信行为,视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予以相应减少或取消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申报材料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1,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7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平台未完成建设的,需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

  (8)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证明。

  (9)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

  (10)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支持推进海外仓布局建设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2,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9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海外仓项目相关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8)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9)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

  (10)海外仓项目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11)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12)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13)介绍海外仓项目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14)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8月11日前

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

  (二)初审及提交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炜、林嘉怡,电话:2224646、2233029)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11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21〕3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跨境电商主体规模,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现开展 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申报工作,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指导、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于8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惠州市商务局

  2023年8月3日

  (联系人:陈炜、林嘉怡,电话:2224646、2233029)



  附件

  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11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21〕36号)工作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申报单位如有失信行为,视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予以相应减少或取消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三、支持时间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四、申报主体、支持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

  1.申报主体

  跨境电商企业的定义: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申报主体为在惠州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企业在商务部门报备并纳入我市2022、2023年跨境电商出口统计,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企业注册经营2年以上,近2年(按支持时间段往前计算)跨境电商年均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年均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企业需缴纳的所有税种,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海关监管数据占比不低于50%。

  (3)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下情况不予支持:

  (1)申报主体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2)申报主体存在欠缴财政资金的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3)申报主体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2.支持标准

  (1)对企业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以上内容按综合成本项目资金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项目重点支持,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企业的不列入支持对象。

  3.申报材料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1,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7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平台未完成建设的,需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

  (8)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证明。

  (9)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

  (10)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支持推进海外仓布局建设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经营2年以上,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平台未完成建设的,需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跨境电商海外仓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建设海外仓。

  (3)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4)申报的海外仓所属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

  (5)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下情况不予支持:

  (1)申报主体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2)申报主体存在欠缴财政资金的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3)申报主体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2.支持标准

  (1)申报海外仓项目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资金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项目重点支持,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海外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不列入支持对象。

  3.申报材料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2,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9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海外仓项目相关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8)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9)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

  (10)海外仓项目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11)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12)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13)介绍海外仓项目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14)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

  (二)初审及提交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可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纸质材料到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材料无目录及页码、不完整、模糊不清等,一概作退回处理。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验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是否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不一致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填报附件5《___县(区)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情况表》,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审核意见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商贸电商科。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三)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复核。

  (四)公示: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结果及资金申报指南,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惠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共7天。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将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企业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五)资金审核入库: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地市商务部门项目入库情况争取资金安排,最终预算安排以省人大审议批准的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省商务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为准。

  (六)资金拨付:经省厅审核下达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分配计划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向市财政局请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督和检查

  市商务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审查、监督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各资金使用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商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审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且承诺 2 年内不迁离本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和征统关系。

  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申报单位2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办理部门

  惠州市商务局


  七、受理窗口

  线下受理窗口: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408室,陈炜、林嘉怡,电话:2224646、2233029。


  八、申报时间

  2023年8月2日至8月11日(截止日期以市商务局收到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为准)


  九、咨询电话

  申报咨询联系电话:2224646、2233029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wj.huizhou.gov.cn/zwgk/bmwj/tzgg/content/post_5050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