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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量:54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1/2023-08-1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电子商务应用扶持

  支持企业“上网触电”拓展销售渠道,2022年限额以上且按规定纳入商贸业联网直报的电商企业,对其电商平台建设或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农村电子商务扶持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立足农村资源优势和网络市场需求,鼓励通过农村电商带动惠州农产品销售,引领农民增收致富,形成农村消费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2022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退货金额),且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农村电商企业,按平台建设费用或第三方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近3年无违法违规、信用良好、正常运营。


申报材料

  1.网上填报《2023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第二批)申请表》(附件1),下载打印申请表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取得业绩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5.经备案的正规审计报告;

  6.2022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情况说明)和2022年12月纳税申报表;

  7.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线上销售页面截图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情况截图、商贸业联网直报系统“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截图;

  8.2022年平台建设发生的费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等能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复印件(费用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土地购置费及租金);或2022年发生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的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相关资料信息整理成项目费用开支明细表(附件2),并依次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8月10日(截止日期以市商务局收到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为准)


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

  (二)初审及提交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联系电话:2233029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商业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1〕63号),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开展2023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第二批)申报工作,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资金使用指导、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企业申报材料请于8月10日前报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惠州市商务局

  2023年8月1日

  (联系人:刘亚真、林嘉怡,电话:2233029)


  附件

  2023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第二批)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商业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1〕63号)。


  二、申报事项

  (一)电子商务应用扶持

  (二)农村电子商务扶持


  三、受理条件

  (一)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近3年无违法违规、信用良好、正常运营。


  四、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电子商务应用扶持

  支持企业“上网触电”拓展销售渠道,2022年限额以上且按规定纳入商贸业联网直报的电商企业,对其电商平台建设或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农村电子商务扶持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立足农村资源优势和网络市场需求,鼓励通过农村电商带动惠州农产品销售,引领农民增收致富,形成农村消费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2022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退货金额),且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农村电商企业,按平台建设费用或第三方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项目一、二属竞争性分配项目,不支持企业同时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网上填报《2023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第二批)申请表》(附件1),下载打印申请表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取得业绩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5.经备案的正规审计报告;

  6.2022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情况说明)和2022年12月纳税申报表;

  7.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线上销售页面截图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情况截图、商贸业联网直报系统“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截图;

  8.2022年平台建设发生的费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等能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复印件(费用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土地购置费及租金);或2022年发生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的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相关资料信息整理成项目费用开支明细表(附件2),并依次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

  (二)初审及提交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可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材料无目录及页码、不完整、模糊不清等,一概作退回处理。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验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及是否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不一致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填报附件3《___县(区)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情况表》,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审核意见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与电子商务科。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三)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复核。

  (四)公示: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结果及资金申报指南,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惠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共7天。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将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企业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下达资金分配计划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向市财政局请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1. 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2.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一经发现有造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停止该企业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申请单位收到资金补助后,应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办理部门

  惠州市商务局


  七、受理窗口

  线下受理窗口: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408室,刘亚真、林嘉怡,电话:2233029。


  八、申报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8月10日(截止日期以市商务局收到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为准)


  九、咨询电话

  申报咨询联系电话:2233029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wj.huizhou.gov.cn/zwgk/bmwj/tzgg/content/post_5049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