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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进口示范区类)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量:83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21/2023-07-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1美元贴息不超过0.005元人民币确定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标准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广州市黄埔、南沙2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方向

  对全市2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金额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三、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产品金额。

  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在广州市黄埔、南沙2个进口

  (二)进口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海关结关日期查询方式:依次点击“海关总署官方主页”——“互联网+海关”——“我要查(通关流转状态)”,输入报关单号查询。

  (三)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且不与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其他2类叠加。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进口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1,原件)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有无进口旧品、进口产品预计对企业、当地和行业可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本企业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企业(单位)近三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

  1.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广东黑名单”);

  2.其他结合本地区实际,认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标准。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项目表(附2,原件)。

  (四)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应在有关表格备注栏备注示范区(黄埔示范区或南沙示范区)名称。


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请各区于8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和各区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纸质版统一报至市商务局贸管处

通知原文

  广州市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进口示范区类)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进口贴息、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17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先进技术和产品类、进口示范区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通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事项申报指南》(附件1)、《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进口示范区类事项申报指南》(附件2)的要求,抓紧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二、各区初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核对相关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其中,非中文版合同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要求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填写指定的申请表及附件。各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各区负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的行文中应确认已核上报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原件。

  三、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请各区于8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和各区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纸质版统一报至市商务局贸管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2402室),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7月21日

  (进口产品的联系人:市商务局贸管处姜媛媛、陈思怡,电话:81097467、81098356,进口技术的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处苑兵,电话:88902335,进口示范区类的联系人:市商务局经济功能区处彭汝成,电话:88902263)


原文链接: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9125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