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珠海市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珠海市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92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21/2023-08-2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1)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园区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新增查验分拣线等项目资金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不列入支持对象。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

  (1)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企业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以上内容按综合成本项目资金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企业的不列入支持对象。


  (三)推进海外仓布局建设项目

  (1)申报海外仓项目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资金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每个海外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已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不列入支持对象。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1.申报主体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定义: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组织,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能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的区域。

  申报主体为在珠海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园区的实际运营方。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园区运营时间1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千平方米。

  (2)园区入驻企业总数20家以上,其中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5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3)园区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数量不少于5家。

  (4)园区入驻企业近一年(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跨境电商交易总额1亿元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海关监管数据占比不低于50%。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

  1.申报主体

  跨境电商企业的定义: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申报主体为在珠海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企业注册经营2年以上,近2年(2021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跨境电商年均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年均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企业需缴纳的所有税种,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海关监管数据占比不低于50%。支持时间段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推进海外仓布局建设项目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珠海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经营2年以上,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跨境电商海外仓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建设海外仓。

  (3)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4)申报的海外仓所属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供以下全部基础材料)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按照网页操作指南下载http://www.gdintegrity.com/credit/infoRecord.jspx)。若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中有不良信息记录,还需补充提交企业商务诚信报告《企业商务诚信报告》(按网页操作指南下载http://www.gdintegrity.com/credit/integrityReport.jspx)。

  4.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7月—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项目名称等)。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重点针对申报项目在支持时间范围内的实际投入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需列明申报项目在上述时间内的实际投入资金明细(详见附件3),此外,若申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交的申报项目费用支出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专项审计报告核定该项目支出金额时应剔除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注意:在电子版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无法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应先行提交附件3资金明细表以及项目资金投入合同、支出票据、金融支付流水等证明材料)。

  (二)申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企业,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入驻企业数量、交易型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情况、园区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总额等。

  2.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证明。

  3.园区产权证明文件。自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物业产权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园区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支持时段内最新一期租赁费用交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5.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新增查验分拣线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1),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

  6.珠海市跨境电商园区基础情况统计表(附件4)。

  7.根据评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跨境电商企业项目的企业,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证明。

  2.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证明。

  3.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展会;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1),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

  4.珠海市跨境电商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5.根据评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推进海外仓布局建设项目的企业,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仓项目相关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以及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3.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2),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

  4.海外仓项目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5.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7.介绍海外仓项目的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8.珠海市跨境电商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9.根据评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8日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myfwzxzjn@zhuhai.gov.cn,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8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主楼西座1603室,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8月25日前,按要求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完成线上申报。

申报流程

       2023年8月8日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myfwzxzjn@zhuhai.gov.cn,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8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主楼西座1603室,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8月25日前,按要求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完成线上申报。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江南,2605642)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做好申报工作:2023年8月8日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myfwzxzjn@zhuhai.gov.cn,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8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主楼西座1603室,逾期不再受理。2023年8月25日前,按要求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完成线上申报。


  二、申报材料需按《申报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对应排列,自制目录和页码,并用硬皮纸作封面按照装订标准胶装成册,盖骑缝章。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所有材料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为文件名。


  三、本次申报入库项目仅作储备使用,最终资金安排以省商务厅下达通知为准。


  四、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7月21日

  (联系人:周江南,2605642)


原文链接:

http://swj.zhuhai.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556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