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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3年3月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3 浏览量:91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3-13/2023-03-15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贴,绿色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补贴奖励。

  (1)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与上市无关的顾问协议等)的,可给予100万元补贴。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工作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区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享受过我区“新三板”挂牌补贴扶持以及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份制企业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股份制改造并签约的补贴。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200万元补贴;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500万元补贴;

  (4)辅导验收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绿色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700万元补贴。

  2.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贴,绿色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补贴。

  (1)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的区内企业给予总额150万元补贴,具体参照对应的“新三板”挂牌奖励及创新层奖励办事指南;

  (2)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200万元补贴;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450万元补贴;

  (4)因新三板分层制度调整而未享受新三板创新层补贴的企业,待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按差额补足企业上市补贴金额;

  (5)对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平移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按差额补足企业上市补贴金额;

  (6)区外新三板企业将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参照对应的新入驻“新三板”挂牌奖励办事指南进行补贴。待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按差额补足企业上市补贴金额。

  3.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境外指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与本区有合作关系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下同)直接上市的绿色企业,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可给予700万补贴。

  4.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境外指定证券交易所间接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700万元补贴,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补贴。

  (1)上市公司注册于海外,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文件载明境内总部为本区绿色企业,上市公司与该本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或协议关系,且本区企业位于公司架构境内首层的,可给予200万元补贴。申请本项补贴时国家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有规定的,境内总部的认定从其规定。

  (2)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其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700万元后,可给予500万元补贴。

  5.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绿色企业(须先获得广州市金融监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在上市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或其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700万元后,可给予700万补贴。

  6.对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绿色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700万元补贴。

  (1)境内上市公司在迁入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区内经营实体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700万元、不属于风险警示板的,可给予700万元补贴。

  (2)境外直接上市公司在迁入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区内经营实体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700万元的,可给予700万元补贴。

  (3)境外间接上市公司在境内总部迁入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其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700万元后,可给予700万元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1.在政策生效期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绿色企业。

  2.绿色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现环境与社会效益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并取得成效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绿色产业领域或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表现良好的企业。

  3.申报企业须为我区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

  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拟上市企业是指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或者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企业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用A4纸打印按顺序胶装成册并骑缝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一)基础材料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纳税证明材料(登录网上税局打印扶持年度的“完税证明”,零税的提供无欠税证明或涉税征信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入统证明材料(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在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属于绿色企业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内容)(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已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领取第一阶段奖励的,提交以下资料:

  (1)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2)企业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辅导保荐相关服务的相关协议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2.已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领取第二阶段奖励的,以及已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领取第三阶段奖励的,无需申请及提交纸质材料,按“免申即享”流程办理。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已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领取第一阶段奖励的,参照对应“新三板”挂牌奖励及创新层奖励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2.已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领取第二阶段奖励的,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已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领取第三阶段奖励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奖励或一次性奖励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5.对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平移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获得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同意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公开发行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在境外指定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下同):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同意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说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在境外指定证券交易所间接上市的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已成功上市,领取第一阶段奖励的,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同意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说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间接上市架构情况的说明(以图文方式标注上市公司境内总部)(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已达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要求,领取第二阶段奖励的,提交以下资料:

  (1)上市公司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统计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上市公司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描述(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同意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说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上市公司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统计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上市公司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描述(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间接上市的,提供架构情况的说明(以图文方式标注上市公司境内总部)(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上述对应企业类型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5日



联系方式

            82114062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3年3月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我区“绿金10条”政策有关要求,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现组织申报2023年3月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0〕11号,“绿金10条”政策,适用2020年4月23日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本轮申报针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阶段奖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阶段奖励)。


  二、办理时间

  (一)材料申报期。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zcdx.gdd.gov.cn)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5日开放申报。联系电话:8211406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三、申报要求

  上述项目的办事指南,请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指南库查阅,业务主管部门为“金融局”,具体指引如下。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或补贴。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3年3月13日

原文链接:

https://zcdx.gdd.gov.cn/wedPc/notificationDetail?param=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