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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浏览量:273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1-11/2023-12-3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扶持方式

  1.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2.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于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市级或区级“服务包”;

  (二)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四)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及参与各类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五)推荐申请“专精特新贷”“专精特新保”“专精特新险”等信贷支持、担保增信、融资对接、投资推介、出口信用保险类金融信贷服务;

  (六)推荐给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投资储备项目;

  (七)推荐参加中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北京”大赛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九)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3.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交易所、股转系统、证监局等企业辅导备案、挂牌上市主管机构,共同推动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

  (一)推荐在新三板挂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专项服务;

  (二)协调交易所为每家已经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配备上市咨询联络专员提供专业指导,实现报辅企业联合走访全覆盖;

  (三)联合交易所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实际控制人培训班、财务总监及董秘培训班等,共同建立系统化的上市课程体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支持以发行交易所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具体申报条件

  1.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2.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北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发布并适时更新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

  3.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级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4.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公告认定为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于次月25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各区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为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5.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每季度申请周期内,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和企业核验未通过原因,并对核验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6.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申报时间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尚未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3.我市将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和普惠服务支持力度。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贴身服务和资金支持,并进一步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实地抽查和推荐工作,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3.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1年-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1.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1、附件3)

  5.申报系统中要求填报的最近一年经营数据统一按照企业2022年审计报告填报,并上传2022年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满足创新型直通车条件的企业除外)

 

  三、证书、牌匾申领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首页-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

 

  四、动态监测

  1.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相关工作事项可咨询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陈鹤中;联系电话:010-5557845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

http://jxj.beijing.gov.cn/jxdt/tzgg/202301/t20230111_2897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