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量:1428 收藏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十问十答
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税务局于2020年3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该通知的政策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制定本通知。
二、疫情期间,珠海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是。珠海市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0.5个百分点;疫情期间,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省文件要求,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对珠海市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在恢复到阶段性降费前的费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不变。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适用哪些对象?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不执行上述减征政策,继续执行《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规定。
四、珠海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2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征收后的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4.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1.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1.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不缴费。
六、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后,此前发布的疫情期间延缴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是。为支持用人单位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阶段性减征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答:不会。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相关部门会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此外,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八、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是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答:是。2020年7月1日起恢复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阶段性下调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的政策,并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九、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否退还多缴的单位费款?
答:可以。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后,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多缴纳的费款,可以退费。
十、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征政策是否需要申报?
答:不需要。2020年3月8日,广东税务社保费征管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社保费操作。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