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天津市关于组织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8 浏览量:1285 收藏
依据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额度,对每个申报单位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除外)。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①支持方式
(一)首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对已获得且未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以项目申报
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已获得三年专项资金支持且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绩效评审合格后,按支持标准以因素法给予资金支持。
(三)服务出口基地,在绩效评审合格后,按支持标准以因素法给予资金支持(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出口基地不参加本年度绩效评审)。
②支持标准
(一)首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设备购置及运营维护费用(表 1-9)等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1. 对各类专业仪器设备购买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补助;对其它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2. 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二)对已获得且未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三)对已获得三年专项资金支持且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补助 20 万元。
(四)服务出口基地。
1. 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文化服务出口基地、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2.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资金支持。
二、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审定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以非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 年 6 月 30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 2-5)为结算依据。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每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资金支持。
1. 建立国际(离岸)接包或研发中心。
规定期间在境外设立的国际(离岸)接包中心、研发中心,按首期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美元)50%标准,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每个企业申报项目
不超过 2 项。补助资金按三年分期拨付,第一年给予不超过补助金额的 50%,如未能帮助企业实现业务增长停止资
金拨付并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
2. 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取得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的相关费用以及已获认证的维护、升级费用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资金补助,每个企业申报项目不超过 3 个。
国际资质认证范围: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ISO50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 )、 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
3. 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①新录用员工:在“规定期间”录用的大专以上学历
(2019-2021 年毕业)与企业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且在岗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在天津社保系统有社保
缴纳记录不少于 6 个月的新员工,按照每人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培训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对在合同一年期内提前离职,与其它企业或与原单位签
订新合同的员工,不在该补助范围)。
②在职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对“规定期间”在职人员(任职满 1 年以上)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及考试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按每人培训及考试认证费用最高不超过 50%补助。
专业资格证书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国际财务管理师等国家级认证;系统工程师认证(MCSE)、程序开发专家认证(MCPD)、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PMP)、网络安全工程师认证(CCSP)、互联网专家认证(CCIE)、数据库专家认证(OCP)、软件开发工程师认证(SCJD)等国际权威认证公司颁发的认证项目。
4. 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
①以“规定期间”内系统核准金额和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为审核依据,以实际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以非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 年 6 月 30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 3-10)为结算依据。
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与上一年度实际收汇同比增长超过 100 万美元的增加 10 万元补助,同比增长超过300 万美元的增加 15 万元补助,同比增长超过 500 万美元的增加 20 万元补助,同比增长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增加 30万元补助。(第一次申报企业不涉及此项)。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一)以“规定期间”内系统核准金额与实际发生的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收汇金额为审核依据,实际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以非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 年 6 月 30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 4-5)为结算依据。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年收入与上一年度实际收汇同比增长超过 100 万美元的增加 10 万元补助,同比增长超过 300 万美元的增加 15 万元补助,同比增长超过 500 万美元的增加 20 万元补助,同比增长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增加 30万元补助。(第一次申报企业不在此范围)。
(申报此项的企业,不得申报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贴息项目)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对象
(一)公共服务平台。
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发展,能够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开放式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1. 信息类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云众包平台、贸易促进平台等)
2. 培训类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服务贸易相关专业)
3. 技术类公共服务平台(云服务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知识产权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研发服务平台等)
(二)服务出口基地。
1. 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2.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3. 文化出口基地
4. 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
(二)重点服务进口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申报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
1. 申报单位必须是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运营方。
2. 平台项目应为已建成且正常运行的项目,平台运作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3.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能力,保证平台可持续提供公共服务。
4. 平台项目按各自服务功能应具备主办、承办、协办服务贸易产业促进活动(展会、论坛、对接、调研、产业研究、推介、招聘等)的能力。
(二)服务出口基地。
经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批准的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
二、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指企业参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 年第 14
号公告),引进国内急需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相关服务。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开展技术研发、设计
(二)建立国际(离岸)接包或研发中心
(三)取得国际通行的国际资质认证
(四)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五)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五、总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在规定的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且实际收(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除外)。
(三)申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
(四)申报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的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公共服务平台。
1. 首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1) 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表 1-2)
(2) 项目基本情况表(表 1-3)
(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对“规定期间”内发生的设
备购置、运营维护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报告需列明各项费用明细
(5) 项目费用明细表(表 1-4)
(6) 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财务凭证、账簿的复印件及原件,其中财务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司财务章,发票复印件按照“项目费用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
(7)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 1-5)
(9) 填报下一年度绩效目标表(表 1-6)
2. 已获得且未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1) 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表 1-2)
(2) 自评报告。包括运营状况、资金投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实际运营效果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3) 专项审计报告。对“规定期间”内发生的运营维护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报告需列明各项费用明细。
(4) 项目费用明细表(表 1-4)
(5) 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财务凭证、账簿的复印件及原件,其中财务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司财务章,发票复印件按照“项目费用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
(6)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 1-5)
(8) 填报下一年度绩效目标表(表 1-6)
3. 对已获得三年专项资金支持且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公共服务平台:
(1) 自评报告。主要包括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服务的效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1-5)
(4) 填报下一年度绩效目标表(表1-6)
(二)服务出口基地。
1. 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设情况、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1-5)
3. 填报下一年度绩效目标表(表1-6)
二、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经营基本情况、服务进口项目的用途、预计效益、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等
(二)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表 2-2)
(三)重点服务进口明细表(表 2-3)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服务合同及相关单证复印件
(六)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 2-4)
(八)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共性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等
(2)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请表(表 3-2)
(3)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专项审计报告(多个申报内容可一并形成一个审计报告)
(6) 其他单位帐户存根(3-9)。
单项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
1. 开展技术研发、设计。
①“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②技术研发、设计项目费用汇总表(表 3-3)
③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2. 建立国际(离岸)接包或研发中心。
①建立国际(离岸)接包或研发中心费用汇总表(表3-4)
②申请报告,包括成立时间、地点、固定资产购置、房租、工作人员以及业务运营情况
③境外机构相关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④境外机构资本注册、房产购置、房屋租赁或相关固定资产购置的票据凭证复印件(附中文翻译件)。
3. 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①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汇总表(表 3-5)
②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 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①新录用员工
A. 新录用员工信息汇总表(表 3-6)
B. 新录用员工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C.新录用员工社保证明复印件
②在职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认证证书
A. 在职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 3-7)
B. 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C. 培训及报名考试费用凭证或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 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
①合同、协议复印件(外文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表 3-8)
③银行出具的水单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申报此项的企业,不得申报技术出口贴息)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1.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 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说明(表 4-2)
3. 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明细表(表 4-3)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合同及相关单证复印件
6. 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7.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 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0.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 4-5)
11. 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报单位准备两份纸质材料及材料对应的票据原件报送天津市商务局一楼服务窗口(地址:大沽北路158号,电话:58366501-06),截止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首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对已获得且未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1. 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表 6)。
2. 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成项目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听取申报单位现场阐述及实地查验,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
见,形成评审报告。
3. 市商务局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平台资金支持项目,并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示。
(二)对已获得三年专项资金支持且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服务出口基地:
1. 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平台和基地的材料进行审阅并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形成审核报告。
2. 市商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示。
二、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一)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出具项目审核报告。
(二)市商务局对项目评审结果所涉及的申报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抽查确认,最终确定支持单位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商务局网站公示。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出具项目审核报告。
(二)市商务局对项目评审结果所涉及的申报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抽查确认,最终确定支持单位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商务局网站公示。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汇总填写
“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汇总表(表 4-4)”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出具项目审核报告。
(三)市商务局对项目评审结果所涉及的申报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抽查确认,最终确定支持单位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商务局网站公示。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为依据,围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8号)和《市商务局等10部门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津商服贸〔2020〕8号)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现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重点服务进口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二、支持标准
依据年度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额度,对每个申报单位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在规定的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且实际收(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除外)。
(三)申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
(四)申报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的单位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准备两份纸质材料及材料对应的票据原件报送天津市商务局一楼服务窗口(地址:大沽北路158号,电话:58366501-06),截止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二)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每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按“支持方向”的顺序胶装装订,每个申报项目按彩页分隔;有关表格内容明细要与相关凭证顺序对应;所有附表制成电子版光盘随附。
(三)接件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与材料对应的票据原件进行现场核对;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对申报单位五年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单位取消资金申报资格。
(四)所获资金单位严格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资金。所获资金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人员经费以及提取工作经费。涉及虚假申报、重复申报、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刘继兵;联系电话:022-58665512;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联系电话:022-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gyxxh.tj.gov.cn/ZWGK4147/ZCWJ6355/wjwj/202210/t20221020_6014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