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东莞市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开拓国际市场和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东莞市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开拓国际市场和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量:197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25/2022-08-05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进口贴息

  进出口贸易公司类

  1.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2.贴息标准。按照1美元贴息不超过0.005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并入库。各市在不高于该标准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贴息标准。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标准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二、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线上展会

  (1)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每家企业每个展会(含“代参展”模式)每个标准展位按照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2)线上展会。对企业参加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每家企业每个线上平台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个展会项目。

  单家企业(单位)当期最终支持金额低于5000元的将不予以支持。

  (二)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培育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和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三、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具体申报条件

  一、进口贴息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支持时间:

  进出口贸易公司类支持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产品金额。

  申报条件:

  进出口贸易公司类

  1.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

  (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在国家、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注册的企业。

  (2)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进口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2.其他企业

  进出口贸易公司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条件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致力于促进我省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项目申报企业所在行业已获得地市政府部门出台文件支持,进口商品符合企业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布局,满足人民高质量消费需求,具备集散平台作用。申请企业应当是以某一类商品或某一国(地区)方式在进口国家(地区)范围(详见附件1-2)和进口商品范围表(详见附件1-3)内开展的进口活动,其中以一类商品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国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一国(地区)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商品范围表中进口一类商品或多类商品。每市申报企业不超过2家。企业申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认定的条件。

  申报条件:(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

  (2)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金额不低于2亿美元。

  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与其他企业类不能重复申报。


  二、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支持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线上展会

  对在东莞市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且2021年度进出口金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参加境外国际展和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附件2-2),以及在2022年1月至6月30日期间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展给予支持。

  (二)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对在我市税务部门备案且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方面无违法违规的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三、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支持内容:

  对在东莞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申报材料

  一、进口贴息

  进出口贸易公司类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企业、当地和行业可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贴息项目表。

  4.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地市政府部门出台的对申报企业的支持文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无需提供)。

  6.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应在有关表格备注栏备注示范区(培育区)名称。


  二、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线上展会

  (1)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请表(附件2-1)。

  (2)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3)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4)企业营业执照。

  (5)境外展会项目另需提供:

  A.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

  B.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

  C.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D.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同效力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E.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平面图及其它证明材料。

  F.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或通行证(正、反面)、境外展会举办地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签证页等。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

  (6)“代参展”项目另需提供:

  A.展会近三年(含今年)基本情况介绍和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会刊(电子版)、参展企业名录、平面图及其它证明材料。

  B.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

  C.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

  D.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E.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同效力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F.广东省商务厅展前报备的回执(报备方式请查阅省商务厅官网http://com.gd.gov.cn/zwgk/ywtz/content/post_3956681.html粤商务贸函〔2022〕158号)

  (7)线上展会项目另需提供:

  A.能体现企业在线上参展的展位网页截图(需有明确的网址信息和参展商品信息)、磋商截图(需含有买家、参展商相关信息。磋商时间、展会名称等内容需与所参加展会信息对应)。

  B.企业与“粤贸全球”广东线上展览平台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

  C.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支付参展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

  D.参展费用发票。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2021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基本情况。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通过税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4)支持时间内服务平台、风控平台等建设的支出凭证。

  (5)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提供的2019-2021年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

  (6)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7)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支持培育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和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1)入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

  (3)入驻企业与重点培育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或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项目方签订的入驻合同。

  (4)入驻企业支付场租、特装、运输和仓储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或银行付汇凭证。

  (5)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企业注册地)及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2份)并复核确认,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1-5),投保年度结束后,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2022全年项目申请材料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由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将地市项目库于3月3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保险公司垫付类业务(小微垫付类企业)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企业注册属地原则(注册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为准)报送地级以上市商务局;

  省属及中央驻粤企业按注册属地原则报送地级以上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保险公司填写);

  (2)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附件1-3,企业填写);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2. “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为支持引导小微企业在“单一窗口”线上投保,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省商务厅登录“单一窗口”查询和下载投保企业明细清单,并发送至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供评审使用,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4①或②);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

  3. 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

  1.2023年进口贴息项目、2023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即日起受理,请各企业按入库指引申报要求(附件1、2)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5日(星期五)。

  2.2022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2023年1月3日起受理,请各企业按入库指引申报要求(附件3)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若有更改或补充,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3楼),咨询电话:22806513、22888290。

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开拓国际市场和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79号)的有关精神,我局现就开展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和2022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项目入库指引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入库指引做好申报工作。由于本次申报时间紧张,现将有关重点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2023年进口贴息项目。对进出口贸易公司【包括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金额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2023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21年度进出口金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参加境外国际展和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上展览平台,以及在2022年1月至6月30日期间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展给予支持;对培育本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外贸企业入驻我省重点培育的展销中心和商务部认定的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给予支持。

  (三)2022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申报受理部门和时间

  (一)受理部门

  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3楼),咨询电话:22806513、22888290。

  (二)受理时间

  1.2023年进口贴息项目、2023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即日起受理,请各企业按入库指引申报要求(附件1、2)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5日(星期五)。

  2.2022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2023年1月3日起受理,请各企业按入库指引申报要求(附件3)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若有更改或补充,另行通知)


  三、其他要求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研读《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指引》(附件1)、《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指引》(附件2)和《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引》(附件3),并严格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修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报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项目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落实,并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纸质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发票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到东莞市商务局财务室核对(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4楼)现场查验,其他原件备查。查验完毕后,请将申报材料送至3楼对外贸贸易科。

  特此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

http://dgboc.dg.gov.cn/gkmlpt/content/3/3845/post_3845698.html#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