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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第九批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量:68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9-26/2021-10-09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和就业

  前海企事业单位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设立奖助学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其当年用于高校奖助学金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该项资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超过3年。

   前海企事业单位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主办)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澳门人才发展委员会主办)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每接收1名在校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单位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获得资助。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期至少1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港澳青年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分别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前海企事业单位每招用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资助。

  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资助。

   港澳青年在前海创业就业期间,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人选,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资助分5年平均发放。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深圳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二)获得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四)获得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或“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前海创业园区6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上述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资助企业租金和物管费用总额(园区官方发布租金和物管费用指导价)。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3年。

  (二)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按科技创新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科技券计划资助,按科技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同时符合上述(二)(三)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两项总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累计获得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30%,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入选为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港币600万元以上,按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资助金额(按申报受理之日港币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发放首笔贷款产生的坏账获得市财政给予的风险补偿金后,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叠加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单个企业坏账损失的20%一次性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两项以上比赛获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资助奖金较高的一项。同一企业在新一年度更高级别比赛获奖,可按上述标准再次申请资助。

  资助标准为按单个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完善港澳青年发展平台

  主营业务属前海重点发展专业服务业(见附件3)领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资助。

  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在前海承接下列科创平台项目的组建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国家级科创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省、部级科创平台(包括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深圳市级科创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200万元资助。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二)在前海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其中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5%;孵化器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0%;加速器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0%)。

  (三)具备专职运营人员(其中众创空间不少于3人;孵化器不少于5人;加速器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善的毕业制度、考核标准和服务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60万元、孵化器80万元、加速器100万元开办资助。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运营资助(资助费用为孵化载体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宽带网络、人力资源支出等孵化载体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对同一孵化载体资助不超过3年。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四)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科技创新载体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40万元、25万元资助。前海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1名港澳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前海管理局举办前海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大赛划分为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两类比赛,设立大赛奖金,包括分赛区奖、决赛奖和单项奖。

  分赛区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其中分赛区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奖金标准为:金奖每名15万元、银奖每名10万元,铜奖每名5万元。

  决赛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优胜奖若干名。奖金标准为:金奖每名30万元、银奖每名20万元,铜奖每名10万元、优胜奖每名5万元;

  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名。

  单个分赛区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项奖对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决赛奖奖金按比赛结束、在前海设立企业两个阶段平均拨付。

  前海企事业单位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在前海举办经前海管理局认可的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作品展览会、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文化交流等各类具有影响力的港澳青年活动,可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港澳参与度等情况申请相应资助:

  (一)与前海管理局(或局属一级企业)共同举办,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二)独立举办,其中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独立举办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事业单位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全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强化港澳青年生活保障

  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1.5万元、硕士2.5万元、博士3万元租房资助:

  (一)具备大专(含副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在前海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在前海依法注册创办企业或机构并实际运营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含军队用房)。

   港澳青年在前海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在前海依法注册创办机构并实际运营,按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每年3600元交通资助,对同一个体资助不超过2年。

具体申报条件

  1.个人类

  港澳青年,年龄介于18至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参照执行。

  2.单位类

  (1)前海企事业单位,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合法运营的各类单位。

  (2)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结束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3)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的承建企业。

  (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运营企业。

  (5)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深圳市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6)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经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批准注册设立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组织。

申报时间

  1.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2.申请时间:2021年9月26日9:00至

  2021年10月9日18:00。

  3.补充材料:2021年10月11日9:00至

  2021年10月15日18:00。

  4.受理时间:由2021年10月18日开始统一计算受理时间,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结果公示。


申报流程

  (一)材料提交

  1.申报主体需进入“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账户注册。

  2.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对应资助项目,并按页面提示上传附件。

  3.网上审批通过后,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等待后续环节审核。

  (二)补充材料环节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齐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将予以结束。

  (三)第三方机构复核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委派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主体资质、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出具意见书。

  (四)前海管理局认定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核准认定。

  (五)公示及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六)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报主体所在单位提供请款材料,并在收齐请款材料后进行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类资助的,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申请个人类资助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个人所在单位的指定账户,所在单位在收到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通知原文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第九批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2021年度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第九批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1.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2.申请时间:2021年9月26日9:00至

  2021年10月9日18:00。

  3.补充材料:2021年10月11日9:00至

  2021年10月15日18:00。

  4.受理时间:由2021年10月18日开始统一计算受理时间,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结果公示。


  二、申报主体

  1.个人类

  港澳青年,年龄介于18至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参照执行。

  2.单位类

  (1)前海企事业单位,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合法运营的各类单位。

  (2)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结束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3)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的承建企业。

  (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运营企业。

  (5)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深圳市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6)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经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批准注册设立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组织。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满足《实施细则》各项资助对应条件。


  四、申报网址

  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qhsk.sz.gov.cn/fund)。


  五、申报材料

1、单位类资助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盖章

基本材料

1

《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2

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

提交材料之日前三个月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

上年度单位完税证明

5

验资报告

6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年度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

7

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可不提交)

8

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单位可不提交)

第四条设奖学金

1

港澳高校出具与申请单位共设前海奖助学金的官方证明

2

奖助学金捐赠协议及奖助学金设置方案

3

奖助学金资助港澳大学生在本单位的实习或就业情况说明

(就业须提供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实习资助

1

实习生工作情况说明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就业资助

(若港澳青年未申请个人资助,除单位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基本材料;若已申请个人资助,仅提供下述材料)

1

申请资助港澳青年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创业启动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若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深圳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相关批文

3

若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相关批文

4

若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5

若申请第四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6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支证明、汇款证明)

第十条创业成本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若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用于支付租金或物业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凭据

3

若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批文及兑付证明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4

若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香港科技券相关官方证明及兑付证明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费通知单、收支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十一条培育企业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银行流水或三个月的余额证明等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撤资或其他原因退回投资等情况

4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获得2000万投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如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入选为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批文

3

如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相关批文

4

如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的相关官方证明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支证明、汇款证明)

第十三条上市奖励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有效期内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

1

贷款银行金融许可证

2

贷款协议

3

获得深圳市财政风险补偿相关证明

4

风险情况说明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企业坏账证明)

第十六条创业交流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公示材料

3

奖金发放证明

第十七条融资成本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贷款银行金融许可证

3

贷款协议

4

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

1

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

港澳青年员工获得的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所聘港澳青年个人完税证明(需备注公司名,可登录税务平台单位账号打印)

5

所聘港澳青年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第十九条科创载体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如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批文

3

如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相关批文

4

如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关批文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支证明、汇款证明)

第二十条孵化启动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入孵企业清单

3

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的租赁合同

4

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运营人员个人社保记录

5

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制定的载体管理办法(包括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等信息)

6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孵化运营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3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4

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运营人员个人社保记录

5

入孵企业清单

6

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的租赁合同

7

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制定的载体管理办法

(包括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等信息)

8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孵化奖励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获得投资所需材料:

孵化载体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和验资报告/孵化载体内企业获得融资的投资协议和验资报告以及创业载体提供融资服务的质押协议或担保协议

银行流水或三个月的余额证明等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撤资或其他原因退回投资等情况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投资的相关材料

3

首次公开上市所需材料: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在孵化载体内经营超过1年的相关材料

4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材料:

有效期内的国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

5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所需材料:

(1)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批文

(2)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6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二十三条育才基地

1

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3

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相关批文

4

如前海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

港澳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青年活动

1

品牌活动方案、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材料、现场图片、新闻媒体报道、嘉宾信息材料和签到表等证明活动规模、影响力和实际发生的有关材料

2

用于支付举办活动费用的原始票据(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

3

如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申请资助,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备案证明(仅境外注册的青年社团组织需提供)

内地民政局/香港警务署出具的社团组织成立证明材料

4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2、个人类资助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盖章

基本材料


1

《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2

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

上年度个人完税证明(需备注公司名,可登录税务平台单位账号打印)

4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学位证)

6

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7

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就业资助

(除个人基本材料外,需提供单位基本材料)

第七条专业人士

(需提供单位基本材料)

1

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人才奖励

(需提供单位基本材料)

1

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孔雀计划”人选认定证书

第二十六条租房资助

(需提供单位基本材料)

1

申请人、配偶、子女无房产证明


  (一)材料提交

  1.申报主体需进入“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账户注册。

  2.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对应资助项目,并按页面提示上传附件。

  3.网上审批通过后,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等待后续环节审核。

  (二)补充材料环节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齐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将予以结束。

  (三)第三方机构复核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委派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主体资质、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出具意见书。

  (四)前海管理局认定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核准认定。

  (五)公示及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六)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报主体所在单位提供请款材料,并在收齐请款材料后进行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类资助的,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申请个人类资助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个人所在单位的指定账户,所在单位在收到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七、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不得资助情形与责任追究以《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为准。

  (三)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主体,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该单位5年内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四)咨询电话:0755-960090

  官方微信公众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节假日除外。

原文链接: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content/post_9151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