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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武汉市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量:201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4-14/2021-04-16
  • 项目类型 :
      智能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扶持领域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申报材料

  《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和《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申报时间

  4月16日前

申报流程

  1.请各拟申报单位依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见附件1)和《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见附件2)要求,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光盘一张,纸质版一式九份)报送到所在区经信部门。

  2.请各区经信部门在4月19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函报送到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过期不予受理。

  3.省经信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和评审后向工信部出具推荐函,择优推荐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各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鄂经信电子函[2021]5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拟申报单位依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见附件1)和《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见附件2)要求,在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光盘一张,纸质版一式九份)报送到所在区经信部门。

  2.请各区经信部门在4月19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函报送到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过期不予受理。

  3.省经信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和评审后向工信部出具推荐函,择优推荐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4日

原文链接:

http://jxj.wuhan.gov.cn/xwzx_9/tztg/202104/t20210414_1668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