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量:5099 收藏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见附件)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已被省有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即已具备了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税收政策资格,无需再重复申报,企业申报前应就上述情况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申报。深圳市企业由深圳市自行组织申报并落实税收政策。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申报。
每周限报一次(截止时间周二中午12:00之前)。
联系人:李国莹、崔若晨,联系电话:83123684、83123680,邮箱:liguoying@gz.gov.cn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财经函〔2020〕315号)(附件1)转发你们。请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加强对接服务,与同级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配合。对报送的企业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审核把关,严格名单管理。请各区发展改革局以正式公函向我委报送企业名单申请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正式公函扫描件和表格电子版,每周限报一次(截止时间周二中午12:00之前)。
附件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 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联系人:李国莹、崔若晨,联系电话:83123684、83123680,邮箱:liguoying@gz.gov.cn)
原文链接:
http://fgw.gz.gov.cn/tzgg/content/post_5730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