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4年第二批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量:1504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第二批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智能电网。重点发展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及配电设备与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以及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确定的智能电网相关领域。
太阳能。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重点发展垃圾焚烧炉排、垃圾焚烧控制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三)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二)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胶装成册(一式九份)、附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光盘)报送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大厅3-4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并备齐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五)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资本金与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银行授信、贷款合同金额之和应等于或大于项目总投资。
(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及《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等要求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八)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其他
咨询电话: 821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