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量:11040 收藏
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一)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注册登记承诺书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仅供评价工作机构使用)
2019年10月31日前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开展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评价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全年受理企业注册,2019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即日起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操作以便及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办理批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当年入库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于11月底前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四、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拓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作手段。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9年3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orch.gov.cn/kjb/tzgg/201903/384272e494814c758e0abbb0e1eddaef.shtml